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执政党自我监督之路

发布者: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:2021-06-15浏览次数:12

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。建党百年的实践充分表明,我们党探索出的中国特色执政党自我监督之路是成功的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,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,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我们而没有得到解决的监督难题,形成了纪律监督、监察监督、巡视监督、派驻监督“四个全覆盖”的权力监督格局,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机制。

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执政党自我监督之路,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绝不能照搬西方政党政治模式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。强化党的自我监督,就是为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,确保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,巩固党的执政地位。个别人提出所谓的“异体监督”,这种说法是极其错误和极其有害的。“异体监督”的本质是权力制衡,是西方“三权分立”思想的变种。如果用“异体监督”取代党内监督,把党的领导搞得边缘化了,必然落入西方“法不言党”的陷阱,走上改旗易帜的邪路。

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执政党自我监督之路,必须坚持纪法分开、纪在法前、纪严于法,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以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。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注重加强纪律建设,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,贯彻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的方针,创造性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,在监督执纪理念和方法上实现重大创新发展。从党的历史和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“四种形态”,坚持抓早抓小,防微杜渐,关口前移,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,开辟了党内监督的新境界。

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执政党自我监督之路,必须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,促进全体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、秉公用权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立足国情、坚持问题导向,启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,整合行政监察部门、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,组建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,补齐因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形成的“空白”,推进纪委监委的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,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、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,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,实现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。

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执政党自我监督之路,必须坚持政治巡视,把发现问题作为巡视主要任务,发挥党内监督利剑和密切联系群众纽带作用。我们党在成立之初,就派遣特派员巡视指导工作,党的二大、四大党章对此都有规定,1928年颁布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中央巡视条例。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,从中央到省市逐步恢复建立巡视制度。党的十八大以后,巡视工作步入快车道。中央把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“战略性制度安排”,确立“发现问题、形成震慑,推动改革、促进发展”的巡视工作方针,抓住党的建设根本性、全局性、方向性问题,精准落实政治巡视要求,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,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,推动党内监督向基层延伸,把“严”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。

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执政党自我监督之路,必须推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全覆盖,全方位看住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权力。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,地位极为重要。强化党内监督,首先要把中央和国家机关管好。党的十八大以后,中央决定从改革入手,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,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。在领导体制上,也改变了派驻机构原有的“双重”领导,实行由派出机构直接领导、统一管理,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。

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执政党自我监督之路,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法规制度短板,全方位扎紧制约权力的制度笼子。信任不能代替监督,管长远要靠制度。我们党在各个时期制定实施一系列治党、管权、治吏的规章制度,但是,仍然留有一些空白,需要抓紧补齐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加快构建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,出台一批标志性、关键性、引领性的党内法规,特别是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修订、制定、完善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重要法规,扎紧扎牢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笼子。

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执政党自我监督之路,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,增强监督执纪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。纪律检查机关是实行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,必须从体制机制上确保其对权力制约的有效性。自党的十二大以来,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这样产生的纪检机构就不同于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,而是党委的一套班子,更具权威性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,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,推进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、程序化、制度化,纪委的独立性、权威性进一步增强。当然,监督权是把双刃剑,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,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。

进入新发展阶段,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执政党自我监督之路,进一步推动党内监督同人大监督、民主监督、行政监督、司法监督、审计监督、财会监督、统计监督、群众监督、舆论监督有效贯通,使监督体系更好融入国家治理体系,释放更大治理效能,使我们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,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。(朱旭东)

(信息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)